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宗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宗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古宗玄前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35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8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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