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297號債權人 陳美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聰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先格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黃先格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陳報遺產清冊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黃聰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