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7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審判長法官林德盛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