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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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曜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曜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曜聰(下稱受刑人)犯傷害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又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最先之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再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前曾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的情形,是本院就附表各編號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再因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拘役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拘役120日,故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亦應在此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寄送予受刑人,並以函詢方式徵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語,此有本院113年8月13日雄院國刑儒113聲1556字第1131015757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可參(本院卷第71-75頁)。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竊盜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傷害罪,各罪罪質、侵害法益之相似性,再衡諸受刑人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及被告所犯罪數反應出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及受刑人表示之意見等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婉琪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31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94號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037號112年4月13日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037號112年5月17日是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30號①編號1至12曾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6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360號)②編號1至11曾經橋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2(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5日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450號等橋頭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9號等112年4月24日橋頭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9號等112年5月24日是①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10號②編號2至7曾經橋頭地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9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3(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15日4(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竊盜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26日5(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竊盜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28日6(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14日7(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18日8(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11日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號等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807號112年6月9日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807號112年7月19日是①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03號②編號8至10曾經臺南地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80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9(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2月1日10(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竊盜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1月12日11(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4)竊盜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24日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557號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163號112年6月15日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163號112年7月20日是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51號12(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5)詐欺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11日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531號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603號112年10月16日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603號112年11月29日是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96號13(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6)傷害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2月29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27號高雄地院112年度易字第446號113年4月29日高雄地院112年度易字第446號113年6月5日是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31號編號13至14曾經高雄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4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14(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7)傷害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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