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彥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裁定如下:
主文鍾彥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聲字第15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2年4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25311號函及所附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