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瑩春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瑩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瑩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1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1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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