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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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成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成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阮成輝因詐欺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0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