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建濃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建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建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9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3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7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