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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