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0六號
具保人 王煙坪 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煙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王煙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0六號案件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