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27號原告 鄔孟志 被告 陳政偉
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漢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7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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