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0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原告 王宜婷 被告 馮秋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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