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芷婷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江肇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第7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顏妃琇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