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56號
101年度婚字第689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蕭森仰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楊瓔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楊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簡維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