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5,469元,折合銀圓541,82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費用銀圓
100元,折合新臺幣3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交新台幣15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35元。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