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鄒秋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照禎林錦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
二、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瀚瑋照明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黃照禎非發票人,如欲對黃照禎為請求,請 陳明 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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