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838號債權人 錢麗卿 債權人 錢宣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人二人聲請支付命令,每人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共計1,000元,債權人僅繳納其中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