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791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埔里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呂炳榮債務人 譚瑞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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