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嫵媚之夜」參瓶(含包裝瓶參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黃國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341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而內裝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之液體的「嫵媚之夜」3瓶,係屬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伽瑪羥基丁酸(GHB)業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立有規定。經查上揭聲請,有聲請人檢送之109年度毒偵字第11341號案卷可稽,且扣案之「嫵媚之夜」3瓶經送檢驗結果,認定內裝之液體含有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5年10月6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1680號鑑定書1份可憑,則前開扣案之「嫵媚之夜」3瓶內裝之液體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包裝瓶3個均因無法與該第二級毒品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伽瑪羥基丁酸(GHB)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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