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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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廣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廣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該案遭查扣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1個,屬違禁物,並有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查,而被告該案於107年3月30日上午8時55分許為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查扣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且該殘渣袋係被告原包裝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施用完畢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並有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高雄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足認上開殘渣袋1個內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是該殘渣袋應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分而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