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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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林柏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以桐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8,66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王雅苑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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