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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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上訴人 李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 劉祖榮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劉祖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附件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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