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貳個)沒收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員警於民國103年4月28日上午8時30分許經少年李○○、林○○通報,在雲林縣古坑鄉永光國小後面產業道路旁草叢拾獲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2個),雖經聲請人以103年度他字第1444號案件偵查後,未查獲為何人所持有而簽結在案。惟該案中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個)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6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自堪認定。是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個),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2個),經送鑑定認係由仿GLOCK廠1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確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