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8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錦銓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押之簽注單柒張、六合彩對獎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應補充記載為「一、張錦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組頭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連絡」如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俊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三十倍為新台幣三萬元)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三十倍為新台幣九萬元)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宜股
104年度偵字第3782號被告張錦銓男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
4樓之26居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
18樓之2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錦銓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3年4月間某日起至104年1月29日止,提供其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大樓管理室,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之賭客下注簽賭。其賭博方法分為「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等玩法,每注之賭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由賭客自01至49等號碼中,任意組合簽注,經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後,若簽中「二星」(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2組號碼相符;三星、四星之涵義依此類推)、「三星」,可分別獲57倍、570倍、7500倍之彩金,若簽中特別號,可得36倍之彩金。如未簽中,則賭金悉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組頭所有;張錦銓再將其受各賭客簽注之牌支,轉交年籍不詳之上游組頭簽注,上游組頭則於三大節日包3萬元紅包予張錦銓,迄至遭查獲為止,張錦銓已收受上游組頭6萬元之紅包而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04年1月29日14時許,經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簽注單7張、六合彩對獎單1張,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錦銓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扣案可證,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及查獲現場照片8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
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1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準此,本件被告自103年4月間某日起至104年1月29日止,反覆、持續、連貫地主持多期六合彩開獎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的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組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以1行為而觸犯上述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檢察官李翠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建宏附錄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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