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 蔡孟修
蔡佳晏 蔡幸純 蔡幸儒 蔡富安 黃榮華 蔡富益 黃榮旭 陳亭吟 陳清幸 陳鈺婷 陳清蕙 蔡錦麗 蔡錦雪 上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375/0000000),及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375/0000000)之所有權均為渠等之被繼承人 黃新悔 所有,然遭被告以無效之新北市政府(45)北府德地一字第40284號令囑託新莊地政事務所逕將前開土地分別移轉登記至被告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名下,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台北市政府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375/0000000)之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黃新悔名義;新北市政府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375/0000000)之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黃新悔名義等語。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所有權登記,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