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6月、10月、6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60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9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上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1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確定;㈤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1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㈣至㈤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再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受刑人於106年4月14日入監服刑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6051號函暨所附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