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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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周秋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6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秋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秋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規定,命其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而由其自行繳納1萬元之保證金等情,有本院10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等件附卷可稽(見聲羈卷第5頁至第9頁、第16頁、第17頁)。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
109年3月30日審判筆錄、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09年4月27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970986200號函暨所附照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