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德財選任辯護人許華雄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岳懿平 選任辯護人 涂予彣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李德財、岳懿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