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游馬秋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870號民事裁定,聲請本院就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50,000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687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7年12月30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由本院97年度訴字第294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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