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張蕊訴訟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双和歡樂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66元(含資遣費253,500元與國民年金保險費6,0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資遣費部分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840元(計算式:2,760元×2/3=1,8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0元(計算式:2,760元-1,840元=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另請被告收到本裁定後呈報可供本院聯繫之電話,並一併呈報對本件是否有調解意願。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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