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67號上訴人 巫憲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佩錡 即 蔡秋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