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寶霖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41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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