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訴字第9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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