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惠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惠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惠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8年1月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548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7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6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