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 陳尹方 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x34x10=1,3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民國99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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