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簡聲字第25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非訟代理人 李毓倫 相對人 曾增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增祥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向相對人曾增祥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最後住所地在「新竹縣湖口鄉」,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依非訴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應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