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7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59號原告勁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采妮 (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許義財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99年12月6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