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鴻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期還款金額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期還款金額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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