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又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尚不涉及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吳宗儒因犯妨害風化、傷害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受刑人吳宗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日│100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782號│第4599號││├─┬──────┼──────────┼──────────┼──────────┤│最│法院│雄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9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0.11│102.08.08││├─┼──────┼──────────┼──────────┼──────────┤│確│法院│雄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9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1.13│102.08.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0068號│第2050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