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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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891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對人 巴金蘭
譚定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被繼承人 潭耀霖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巴金蘭、譚定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譚耀霖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譚耀霖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譚耀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街○○號6樓之2)已於101年4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茲因譚耀霖之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譚耀霖已於101年4月21日死亡,相對人巴金蘭係其配偶、相對人譚定新為其子女,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及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全戶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資料明細表影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
2年2月18日屏院 崑家慧 字第0000000000號函、99年度司執字第22546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譚耀霖之遺產既已由相對人巴金蘭、譚定新繼承,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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