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64號聲請人 宋陳淑鳳 (即 陳黃谷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85││├──┼───────────────┼────────────┼────┼───┤│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08││├──┼───────────────┼────────────┼────┼───┤│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9││├──┼───────────────┼────────────┼────┼───┤│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37││└──┴───────────────┴────────────┴────┴───┘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