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女(警詢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
地址均詳卷)被告 柯文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5年度原易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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