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侯妍戎 被告 趙珣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中交簡28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廖純卿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