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憲霖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憲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憲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832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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