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茂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茂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陳茂義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書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