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儀謨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 郭妙琳 告訴被告王儀謨傷害、強暴公然侮辱及誹謗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2項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09年5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狀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傷害、強暴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893號被告王儀謨男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巷0號6樓居新北市○○區○○0街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 律師
江可筠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儀謨及 吳恩祥 (另為不起訴處分)為舅姪關係,吳恩祥與郭妙琳係配偶關係,惟吳恩祥及郭妙琳雙方婚後分住新北、高雄2地,感情不睦。詎王儀謨於民國108年2月10日上午8、9時許,在吳恩祥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公寓2樓門口及樓梯轉角處,王儀謨偕同吳恩祥及親戚等人與郭妙琳及其父親 郭榮隆 對話時,王儀謨因對郭妙琳有所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誹謗、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一邊公然對郭妙琳大聲指摘、辱罵如附表所示言語,一邊以手持高爾夫球桿毆打或腳踢等方式攻擊郭妙琳,王儀謨前揭言行足以毀損、貶低郭妙琳之名譽,並使郭妙琳因而受有左耳擦傷、左上臂瘀青、右手腕擦傷、左手臂瘀青、右小腿瘀青、創傷性左耳傳導性聽力障礙及耳鳴等傷害。
二、案經郭妙琳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儀謨於偵訊中之供述有於上開時、地說上開話語。(辯稱係口不擇言並否認傷害)2告訴人郭妙琳於偵訊中之指訴證明有於上開時、地遭被告傷害及妨害名譽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之父親郭榮隆於偵訊中之證述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打告訴人之事實。4證人吳恩祥於偵訊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告訴人及證人郭榮隆有於上開時、地在場之事實。5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驗傷診斷書、急診護理評估記錄及相關病歷、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6手機錄影檔案光碟、翻拍照片、告訴人提供之相關譯文等佐證告訴人受傷過程及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儀謨所為,係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第310條第1項誹謗等罪嫌。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5日
檢察官陳仁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嘉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108年5月29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妨害名譽內容約略對照之檔案時間幹你娘01:06臭雞巴妳媽01:58幹妳老母臭雞巴02:48幹妳老母臭雞巴03:04不遵守婦道03:11不遵守婦道03:15夫妳媽的雞巴頭,幹妳老母臭雞巴03:25去妳老母臭雞巴03:32幹妳老母臭雞巴03:46靠夭妳娘幹妳老母臭雞巴04:31臭妳媽雞巴05:57我幹破妳老母臭雞巴06:05我勒幹、幹妳07:57備註:上開「不遵守婦道」之言語係同時涉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其餘上開言語均係涉犯公然侮辱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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