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97年4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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