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勞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上字第4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上訴人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兆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勞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上字第4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上訴人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