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簡字第16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甲○○生日「民國53年6月1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部分,均應更正為「民國53年3月20日」、「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戶籍地為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段○○○號之甲○○,有卷附被告甲○○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令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傳真通知單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調閱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可憑,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之姓名及戶籍地之「甲○○」亦係以檢察官起訴之姓名及戶籍地之「甲○○」為判決對象,堪認本件原判決之被告即為該案件之被告無訛,被告人別既屬同一,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記載關於被告出生日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均顯係誤寫,且上述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開規定,就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被告甲○○生日「民國53年6月1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部分,均應更正為「民國53年
3月20日」、「Z000000000」,以茲相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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