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6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30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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